1、 志愿者基本条件
第1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是指在中慈阳光扶贫基金进行义务服务登记,为本会实施的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。
第2条 本制度所指义务服务,是指自然人根据个人意愿,志愿贡献本人的知识、时间和精力等,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,为改善社会服务、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多种辅助性服务。
第3条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16周岁以上,具有相应行为能力。
2.了解并支持中国的公益事业;有公益济困之爱心。
3.理解并认同中慈阳光扶贫基金的宗旨;服从中慈阳光扶贫基金的工作安排。
4.自愿提供服务。
5.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服务技能。
6.品行端正,无品行不良或犯罪记录。
7.身体健康,无精神病或传染病。
8.有效身份和学历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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